2009年12月1日 星期二

詐 欺 受 害 者

板橋分會專員 邵柏翔
鈴~鈴~鈴~「先生您好,您在XX購物以信用卡付費時,系統錯誤導致您多刷了二十筆金額,麻煩您配合退費流程…」。

又來了,已經數不清是第幾次接到詐騙電話,真的很煩,某個調查也指出詐騙猖獗正是台灣人最不滿的事情之一,有些無辜受害人也真的被騙走了財貨積蓄,詐騙集團的惡劣行徑真的使人憤恨不平無以附加,但因為工作的關係,令我更加注目的是另一群詐騙受害者,雖然他們有另一個正式的名稱叫做「幫助詐欺犯」,但我相信這些人當中亦存在著受害者,他們受到詐騙集團的拐騙而交付了可用的金融資料,我知道多數的輿論會認為他們罪有應得,甚至指責他們是利慾薰心使然,而我看見的是一個一個可能連國民基本教育都沒能好好接受的人,為了生活為了養家為了一頓飯為了一個工作的渴望,而被欺騙被利用被判刑被定罪的絕望。

幫助詐欺的案件經由據說是管轄了詐騙集團主要橫行地之一的板橋地方法院,能由司法院網站查詢到大約近七千件的判決,這類案件從偵查到判決幾乎已成一個模型,我仍相信檢調與司法都知道這些所謂幫助詐欺犯之中還是存在著真的是被操弄的人,有些受騙的人不曾從詐騙集團拿過任何一點好處即被檢警破獲,這或許還能有些許機會從審判當中全身而退,但是當交付金融資料時若存在對價關係,幾乎是必然會接受法律的教誨了,我們拿板院98年度簡上字第1146號的判決文來看,判決理由中很重要的一點轉錄如下,「刑法上之故意,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而參以郵政儲金或銀行帳戶可供款項之存匯、提領,一般人均可輕易申請開設,並無任何資格條件之限制,苟有使用金融存款帳戶之正當用途,自以使用其本人或可信賴之親友申請之帳戶,最為便利安全,始可避免帳戶名義人反悔或心存歹念,利用通知掛失止付、變更存戶印鑑圖章或換摺之方式,將帳戶內之款項領走一空,反致使用帳戶人蒙受損失,苟非為犯罪等不法目的或為掩飾自己真實身分,並藉以逃避查緝,依常情並無捨棄自己申設帳戶而迂迴以花費金錢或其他方法向無相當信賴關係之陌生人取得帳戶使用之理,且近年來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欺所得財物之出入帳戶,業經媒體廣為披載,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均已詳知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被告係智識正常且具有一定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對此亦應知之甚詳,自難諉稱不知,故被告對於交付上開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該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者,將可能被用來作為詐欺取財等非法用途上,應有所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是以,被告猶提供其所有上開帳戶予該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者使用,堪認被告亦有容認該詐騙者將其所有上開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匯款指定帳戶使用,準此,被告顯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存在,應堪認定。」

由上面的判決文可以詳見目前這類案件的判決理由皆不外乎具備這一要點,我不否認法律制裁是合理且正當的手段,然而我在意的是政府真正做到了預防教育嗎,所謂的經媒體廣為披載真的有辦法深入到社會的底層嗎,家家有網路戶戶有電視嗎,遊民朋友呢精障朋友呢。很慚愧的是雖然從事著司法相關工作,但我卻提不出具體的積極作為,只能繼續看著詐騙集團的囂張,受騙者的無望。

鈴~鈴~鈴~「先生您好,您在我們這邊申請的幫助詐欺辯護案件,審查委員會已經有審查結果了...」。

1 則留言:

  1. 你好請你幫幫我好嗎?
    我是韓國僑生剛剛看到你ㄉ法律知識回答,想你可以解開我的疑問.
    1.帳戶被詐騙集團盜用
    因急需現金看報紙聯繫並見面給對方帳本及金融卡及密碼(低利率/3天就可撥款)
    結果完全無消息電話也不通便覺得可疑我就去警局報案,後來真的4個人在雅虎拍賣轉帳戶後沒收到物品等....
    2.12/8日收到簡易判決處行書(有2項)
    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我真ㄉ很無奈明明被害的是我為何變成犯罪行為者呢?

    1.我會坐牢嗎?還是付罰金呢?
    2.上訴的話需請律師嗎?它ㄉ費用是多少呢?
    如真ㄉ不順坐牢的話我家人會昏倒我也活不下去的,從沒犯法過的我被人陷害還....想到我就...
    不好意思煩請能給我意見嗎?真ㄉ真ㄉ真ㄉ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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