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日 星期二

「法扶」,「法福」也

板橋分會專員 陳在芙

「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禮教刑辟,交相為用」,說明國家之計繫於仁,但也非刑則不以為治,強調鋼紀立而治具成矣,要求「抱法處勢則治」,避免「背法去勢則亂」,確實延續國家的有效運作及保障群眾利益。既而立法,當宣導人民遵守,若有所違反,則束之以法,而其執行必以國家為宜,故法治亦應杜絕私力救濟,若有違情,不論兩造,乃須「審鞫精詳,讞決平允」,謂之訴訟。
「訟也者,事勢之所必趨,人情之所斷不能免者」,既「飲食必有訟」,為求公允,確保雙方利益,以達維持社會秩序之目的,立法之當慮也,謂之訴訟平等。

法既以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公眾利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必也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法律扶助法第一條),故而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所立。
今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始於民國95年12月27日,成立三年有成,期間秉持實現訴訟平等之理念,兢兢業業,戮力促進社會公義,重視社經弱勢民眾福祉,加強國家法治教育之推展,匡正善良風氣,不可沒之。
近來所謂神棍詐財騙色案件,時有多聞,本會亦受理有之,其中甚者,寺廟主持藉去厄消災之名,要求行房以之移轉業障或神力加持,俾利改運添福,又告戒不得洩露,以免功敗垂成,被害人於事後認有受辱,諧同家人來會申請法律扶助,幸賴本會指派律師協助,卒能確保其權益,防堵此類惡行繼續,警惕不法份子,又彰顯本會社會功能。

倘無法律扶助基金會,則訴訟失傾,法治不彰,民心失依,經緯不綱,在所不難想像,維持社會秩序,保障公眾利益則淪為空想,形同具文,國家偏險不正,悖亂不治,奸邪隱竄逃亡者,不載其數,興利除害,安民救暴亂之不及,強攘弱,眾暴寡,老耆不以終,幼孤不得長,足生嘆之。
日後當慎以關懷、真誠及友善申請人,確實發揮本會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法律扶助之宗旨,妥適扮演申請人與扶助律師溝通橋樑,確立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社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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